鸿鑫人生理财计划

产品特点

“鸿鑫人生理财计划”的产品特点可概括为七个“巧”:

“鸿鑫人生”秉承了太平洋寿险从客户利益出发、保持市场领先的产品理念,其灵活多样的产品功能设计可很好地满足不同消费人群的理财需求,就好比是一副“七巧板”,总能拼出专属于您的个性图案,让您理财巧当家,轻松随心享!

1巧:巧理财 终生年年祝福金

自合同生效日起,每年都可领到相当于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9%的祝福金,收益返还频率高,年年享有一笔稳定的现金流,满足投资者持续、稳健的理财需求。且祝福金领取源源不断至终身,活得越久,领得越多,有助缓解人们日益担心的长寿风险。此外,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日即可领取,即交即领,快速享收益。

2巧:巧保值 七十还本祝寿金

在70周岁,还可按主险已交保费总额领取一笔祝寿金,相当于一次性拿回了本金,还本清晰,保证了资金安全。同时,70周岁正处于退休生活时段的中点,此时获得一笔祝寿金正好可补充养老储备,保证退休生活品质不下降。

3巧:巧增值 复利累积红利金

主险每年参与公司分红,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客户可分享公司经营成果,坐享收益。

祝福金、祝寿金和红利若不即时领取,将自动进入生存金累积账户和红利账户,按年复利累积生息,让钱继续生钱,并且可以随时支取。灵活的账户管理,避免了资金的闲置和贬值,让财富雪球越滚越大。

4巧:巧防范 抵御风险保障金

该理财计划除了生存收益之外,还提供了对身故风险的防范,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将获得身故保险金,确保了客户的利益。

5巧:巧关怀 加倍体贴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患合同约定重疾,每年还可领取金额等同于祝福金的关爱金,彰显了“鸿鑫”对客户的人性关爱,帮助被保险人早日康复。

6巧:巧呵护 人性彰显豁免金

该计划特别加入了人性化的重疾保费豁免功能,若被保险人不幸患合同约定重疾,将豁免交纳该理财计划之后所有未交的保费,而所有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减轻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确保客户能够终生享受“鸿鑫”带来的利益。

7巧:巧心思 指定日期送礼金

对于生存金累积账户中的金额,客户不仅可以选择随时支取,还可自设领取计划。客户可指定每年提取的日期和金额,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公司每年将在客户指定日,以自动转账的方式,将所需金额打到客户的个人银行账户中,使客户享受到更加便捷和贴心的服务。

指定日可以是生日、结婚纪念日、开学日等,通过指定日转账的设定,受益人每年在特定的日期将收到一份特殊的礼物,这个巧心思的功能设计,也使这份保险金被赋予了更深刻的含义。

购买提示

1、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2、交费方式

保险费采用趸交、3年限交、5年限交、10年限交或20年限交的方式。

3、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被保险人终身。

保障责任

1、祝福金:自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2、祝寿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

3、身故保障:

(1)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关爱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于重大疾病确诊后每年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对于符合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条件的,除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外,我们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鸿鑫人生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第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鸿鑫人生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3、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示例

王先生,公司职员,为自己刚出生满30天的儿子王小天投保20份“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20份“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额都是2万元,年交保费12520元,1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保障利益

王小天的保障利益如下:

1、祝福金:自合同生效日起,小天每年可领取1800元,直至终身。王先生指定领取日为小天的生日,将祝福金作为小天的生日礼物和成长纪念。

2、祝寿金:小天70周岁时可以领取一笔金额相当于已支付的主险保险费总额的祝寿金117200元。

3、上述祝福金和祝寿金若留存于公司,还可累积生息,持续增值。按照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生存给付累积账户金额到60周岁时可达302301元,到80周岁时可达753314元。

4、重大疾病关爱金及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若小天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于重大疾病确诊后每年获得1800元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身故,重大疾病关爱金如不领取,还可留存于公司累积生息;同时公司将豁免以后各期的主附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小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退还已支付的附加险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5、身故保障:若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按身故时已支付的主险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主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以及身故时已支付的附加险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附加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按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万元与身故时主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以及附加险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附加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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